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6513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石家庄凯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金慧明课时费18700元及利息(以187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李想对上述课时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金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石家庄凯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