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6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3民初2099号 |
案号 |
(2021)苏1203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乔星、陆建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邢春梅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乔明、泰州市九鼎船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泰州市富港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乔星、陆建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60元,由被告乔星、陆建云、乔明、泰州市九鼎船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泰州市富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