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6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3民初2099号
案号
(2021)苏1203执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乔星、陆建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邢春梅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乔明、泰州市九鼎船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泰州市富港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乔星、陆建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60元,由被告乔星、陆建云、乔明、泰州市九鼎船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泰州市富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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