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卫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1********5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8民初909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惠祥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旭门窗厂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李卫兵对被告河北惠祥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河北惠祥门窗有限公司、李卫兵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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