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元氏县神岩山公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初29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元氏县神岩山公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华明6227000元及违约金(以622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2020年2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16元,由原告张华明负担12475元,被告元氏县神岩山公墓有限公司负担53141元。判决如下:被告元氏县神岩山公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华明6227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止,以622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利率四倍计算);驳回原告张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16元,由原告张华明负担12475元,被告元氏县神岩山公墓有限公司负担531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丽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206338210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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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元氏县赵同乡赵同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