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3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4000万元;二、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利息3892086.38元(计算至2015年4月7日,之后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5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鲁宁所有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吉晟别墅30号楼-1至3层08号、鲁皓所有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吉晟别墅30号楼-1至3层30-09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鲁宁、杜灵、鲁皓、马鞍山市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绿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65760元,由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鲁宁、杜灵、鲁皓、马鞍山市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绿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