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9********5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942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4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违约金等合计23608.12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9552.2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潘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9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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