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2民初980号 |
案号 |
(2019)皖0222执1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鸿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所欠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88061.44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54614.38元,以及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的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芜湖市鸿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宇飞、赵志平、张明对前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芜湖市鸿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芜湖市鸿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鸿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宇飞、赵志平、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19-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222执11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93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