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昌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4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终3475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8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8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朱善艮、骆先红、周昌荣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二、朱善艮、骆先红、周昌荣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15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召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226元,减半收取计201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朱善艮、骆先红、周昌荣、周召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朱善艮、骆先红、周召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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