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昌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3475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8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8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朱善艮、骆先红、周昌荣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二、朱善艮、骆先红、周昌荣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15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召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226元,减半收取计201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朱善艮、骆先红、周昌荣、周召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朱善艮、骆先红、周召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