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1民初1819号 |
案号 |
(2021)皖0521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波归还原告任本宽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4年9月1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3年11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任本宽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任本宽负担25元,由被告毕波负担3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