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尚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1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刑初187号 |
案号 |
(2021)皖0521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东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陈学佼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三、被告人王支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四、被告人吴德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76五、被告人王小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六、被告人张尚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七、被告人夏发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八、被告人王子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九、被告人裴家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被告人倪昌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十一、被告人窦强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77十二、被告人黄继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三、被告人吴守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四、被告人吴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五、被告人李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六、被告人张传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七、被告人宋柏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十八、被告人龚世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十九、被告人周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芜湖市鸠江区法院(2019)皖020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中对周波犯交通肇事罪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78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被告人周义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被告人未缴纳的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一、对被告人吴东洋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王支平退出的违法所得62000元,被告人吴德权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周波退出的违法所得14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二十二、对被告人陈学佼的违法所得162.6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支平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56.4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吴东洋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30.42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宋柏林的违法所得5.28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小龙的违法所得1.67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尚进的违法所得1.67万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被告人陈学佼、王支平犯罪所使用的泵船予以没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处理。二十三、关于被告人陈学佼、王支平、吴德权、吴东洋、王小龙、张尚进承担民事责任部分:1、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898596元,由被告人陈学佼、王支平共同赔偿3776066元,被告人吴东洋对其中66994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王小龙、张尚进对其中的12525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898596元,由被告人吴德权、吴东洋共同赔偿125943元;3、被告人陈学佼、王支平、吴东洋、吴德权、王小龙、张尚进对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4、评估费用20000元,由被告人陈学佼、王支平承担15000元、被告人吴东洋承担4150元、被告人吴德权承担645元、被告人王小龙、张尚进承担205元。5、上述费用及行为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7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