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4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1民初4699号
案号
(2021)湘0521执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许平、李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小云借款本金63 280元及利息(含前期应付未付利息4312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计算以63 28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61元,由被告刘许平、李玉华共同负担1251元,原告李小云负担5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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