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4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4699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许平、李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小云借款本金63 280元及利息(含前期应付未付利息4312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计算以63 28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61元,由被告刘许平、李玉华共同负担1251元,原告李小云负担5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