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小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4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5民初570号
案号
(2021)湘0225执恢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小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雪果借款本金9.85万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小唐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原告彭雪果。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小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雪果借款本金9.85万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小唐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彭雪果。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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