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1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82民初674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志赔偿原告谷建辉损失93984.98元;二、驳回原告谷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赔偿款汇入下列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行开户名称: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账号:4305 0163 6608 0000 019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谷建辉承担330元、被告杨志承担17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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