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6********3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6民初1931号 |
案号 |
(2021)湘0726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扬、吴仙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集秒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集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被告周扬、吴仙丹共同负担(该款陈集秒同意先行垫付,在执行中由周扬、吴仙丹直接向陈集秒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