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6********3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1595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生明、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尚新借款本金20万元。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生明、张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