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汉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09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381民初1018号 |
案号 |
(2021)湘1381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段汉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学军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未还本金的利息为按月利率2%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3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已还本金的欠付利息为36135元);二、被告段锦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对被告段汉初的追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段汉初、段锦华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