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4********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64号
案号
(2016)皖1021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4年11月28日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高艺精密公司有限公司、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歙农商)行展借字(2014)第0023号展期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黄山高艺精密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若被告黄山高艺精密公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黄山高艺精密公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房地权证歙私房字第16522号、16523号、16524号、1652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歙国用(2009)字第292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陈勇琴、赵勇、程晓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940元,诉全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40元,由被告黄山高艺精密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时间
2016-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皖1021执4号
立案日期
2016-01-04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54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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