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勇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11********3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25民初418号
案号
(2021)湘0225执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勇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邱爱玲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17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止); 二、驳回原告邱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3327.5元,由被告张勇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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