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4********0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99号
案号
(2016)皖0504执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002.82元(含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马鞍山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文、汪洋、羿炜、张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马鞍山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文、汪洋、羿炜、张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时间
2017-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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