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军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5********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5106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告徐顺龙签订的《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徐顺龙、窦军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68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合计109686元,并自2020年8月1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被告徐顺龙、窦军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