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3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25民初3562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远县迈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代偿款867326.88元,并自2017年11月17日起以867326.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9二、如被告定远县迈玖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刚所有的位于炉桥镇311省道北侧阳光四季小区市场一层商场计459平方米房屋(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0611号)和位于炉桥镇花园街东侧阳光四季小区农贸市场一层04室计220.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818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王路遇、安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路遇、安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定远县迈玖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0元,由被告定远县迈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