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振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9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9999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1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仲、张振宇自愿偿还原告王桂玲、丁永馨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偿还方式: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借款80000元,从2021年3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偿清止;二、被告丁继荣、唐龙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3任;三、被告张仲、张振宇、丁继荣、唐龙若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偿还义务,则视为案涉债务全部到期,原告王桂玲、丁永馨有权就未履行的款项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2元,财产保全费3232元,合计7844元,由被告张仲、张振宇、丁继荣、唐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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