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4498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小英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赵小英负担170元,被告周兵负担23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的2300元,由周兵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4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