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健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4民初196号 |
案号 |
(2021)皖0824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汪健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潜山县全胜农资店农资货款64475元及其相应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潜山县全胜农资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0元,由潜山县全胜农资店负担69元,由汪健安负担14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