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1********3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1刑初9号 |
案号 |
(2021)皖1881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盛岚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31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杰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晓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文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9-202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厉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立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盛芝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群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启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0-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厉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春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刘佳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李泽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闫冰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31-(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李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刘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楚飞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楚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九、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及各被告人主动退出的赃-32-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在各被告人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二十、对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详见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