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成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6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23民初759号 |
案号 |
(2021)皖1823执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霍红梅借款1077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霍红梅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61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17元由被告叶成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