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辉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30********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9民初764号 |
案号 |
(2021)湘1229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昊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宏霞借款100 000元及利息(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辉洪、张跃娥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 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 750元,由被告蒋昊良、蒋辉洪、张跃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