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5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7民初6403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王秀与被告姜军离婚;二、原、被告双方的婚生次子姜统译由原告王秀抚养,被告姜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姜统译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每年4401元的标准向原告王秀支付姜统译当年度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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