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7民初6403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王秀与被告姜军离婚;二、原、被告双方的婚生次子姜统译由原告王秀抚养,被告姜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姜统译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每年4401元的标准向原告王秀支付姜统译当年度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