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01********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7103民特143号
案号
(2021)新7103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超向张新研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4476元,合计51476元(此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二、刘超如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张新研可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数额为未偿还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新研与刘超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冯玉林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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