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7103民特143号 |
案号 |
(2021)新7103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超向张新研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4476元,合计51476元(此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二、刘超如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张新研可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数额为未偿还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新研与刘超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冯玉林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