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忠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兵1202民初1937号 |
案号 |
(2022)兵1202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0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密太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哈密太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110741.4元、逾期利息(以4590000元为基数,截止2021年8月30日为1470746.66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复利(以110741.4元为基数,截止2021年8月30日为35484.22元,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哈密市太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和平、尹忠杰、孙卫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02元,邮寄送达费90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8元,由被告哈密太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太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和平、尹忠杰、孙卫东负担277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