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1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8780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哲、柳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费用、违约金(利息、费用、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7月18日的利息为17 084.32元、费用及违约金为38 235.5元,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张伙林、吴德丰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张哲、柳丹之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354元,减半收取4 677元,由柳丹、张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