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1********26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903民初2378号
案号
(2021)湘0903执1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芳、肖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4月18日止的利息为24203.31元,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元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元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两项合计2700元,由被告黄芳、肖伟民共同负担,被告何元辉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负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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