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6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3893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14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170118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25%,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逾期罚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9625%,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划扣利息1.17元);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就被告邵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方水晶城花园21号楼商107商铺在40万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被告牛晓兰、邵东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方水晶城花园21号楼商101商铺在90万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170156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175%,自2017年7月24日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逾期罚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9275%,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就被告邵林跃、潘保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项桥双龙路北的房产在60万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三、被告牛晓兰、邵东进、邵林跃、潘保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邵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90元,由被告邵伟、牛晓兰、邵东进、邵林跃、潘保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