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02号 |
案号 |
(2021)皖0222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4月16日利息188409.33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4月17日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姚勇杰对被告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丽英对被告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对被告繁昌县金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使用权人的证号为繁国用(2013)第1067号国有建设用地的变现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