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海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3********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91民初1066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恢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缪海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钱兆帮借款6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其中100万元从2018年1月6日起算,30万元从2018年1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众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提供担保的房产(2017年12月26日原告钱兆帮与被告连云港众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位于连云区中山西路10号海天名苑第a幢无单元c室,实际面积为866.72平方的房产,丘号:05561046-172)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缪海超、被告连云港众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7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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