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5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3民初404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9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原告马裕青与被告赵云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赵云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100000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赵云分期支付,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8月1日前支付40000元,若被告赵云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马裕青有权按照总赔偿款140000元(扣除被告赵云已付款项)申请被告赵云执行;三、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裕青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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