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刑初350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9一、被告人郭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习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照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明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江家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50六、被告人张春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吴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樊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陈鑫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51十一、被告人郭玉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元,被告人江家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陈习超、陈明美违法所得人民币6070元,被告人周照从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张春雷违法所得人民币449元,被告人吴迪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被告人樊凡违法所得人民币170元,被告人陈鑫俊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