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2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1552号 |
案号 |
(2021)皖1321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3月31日庞辉、刘海艳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88386.58元,利息、罚息计38196.89元,庞辉、刘海艳保证于2020年6月5日偿还借款10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偿还借款410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剩余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以庞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的贷款账户显示的余额本息为准);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可就所有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二、霍庆钢、郭永梅、李连社、庞艳秋、庞建民、李兰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霍庆钢、郭永梅、李连社、庞艳秋、庞建民、李兰芳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庞辉、刘海艳追偿;三、案件受理费77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38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4370元,由庞辉、刘海艳、霍庆钢、郭永梅、李连社、庞艳秋、庞建民、李兰芳负担;四、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