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2********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07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学东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邵学东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若被告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邵学东有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梅山路3-101、201、301号(包8括地下室)房产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黄辉对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平对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邵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辉、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