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1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4民初4996号 |
案号 |
(2017)苏1204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圆梦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6月16日,按月利率9.6‰计算,自2016年6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976%计算,扣减13435.73元)。二、被告泰州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王振鹏、鲁年、王猛、袁平、袁吉、陈荣、袁宇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泰州市圆梦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州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王振鹏、鲁年、王猛、袁平、袁吉、陈荣、袁宇承担保证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圆梦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09元,由被告泰州市圆梦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泰州市圆梦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泰州市圆梦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9元(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30 |
发布时间 |
2017-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