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万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3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91民初1333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伍万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伟青支付货款290000元及利息(以29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胡伟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伍万斌负担27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6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6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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