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3********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民终2689号 |
案号 |
(2021)冀0522执恢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王占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占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宋路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占朝借款本金130 93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为“被上诉人宋路军、王令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王占朝借款本金130,93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计1,539元,由原审被告宋路军、王令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上诉人王占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