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4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民初5355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兵所欠原告严太忠租赁费2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陈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