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芳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1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3803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聂芳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聂胜的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该款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聂芳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