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华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6********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2民初2604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2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族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155845元及利息(其中155845从2018年6月19日起,600000元从2018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6.11‰计算至付清款时止)和违约金615585元。二、蚌埠市宏宇石化有限公司、李军、丁华俊、郭明月、刘国祥、彭孔琴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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