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仲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0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82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1)皖1282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仲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工程款11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二、驳回原告张强对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周仲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