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3********5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3民初1965号 |
案号 |
(2021)皖1723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尚欠原告曾泽华借款本金25万元。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曾泽华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自2021年始每年偿还原告曾泽华借款本金5万元,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分别偿还原告曾泽华借款本金25000元,直至借款本金25万元全部清偿为止。二、若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按照上述还款计划还款,原告曾泽华自愿放弃对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利息的诉求;若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还款,原告3曾泽华有权向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收取违约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原告曾泽华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张世华、苏莉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