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7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2271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泽雄、罗秋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15 375.31元(前述利息算至2019年9月21日,以后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被告罗泽雄、罗秋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泽雄、罗秋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4 477.6元(前述利息算至2019年9月21日,以后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被告罗泽雄、罗秋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罗泽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四、被告李得意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66元,被告罗泽雄、罗秋云承担1 000元,被告李得意承担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