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4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3民初2468号 |
案号 |
(2021)湘0723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先平借款本金175025元及利息(利息以1750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时止); 二、驳回刘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王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