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立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4********5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4民初1468号
案号
(2021)湘0424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石玉、被告刘国姣、被告衡东宏信煤矸石环保砖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贺宋云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石玉、刘国姣、被告衡东宏信煤矸石环保砖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贺宋云偿还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以1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单立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150元,由被告张石玉、刘国姣、衡东宏信煤矸石环保砖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